寮步资讯

寮步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13 15:49 作者:东莞厂房网 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村办集体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镇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镇财政设立每年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用于扶持全镇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含村办集体园);300万元用于为民办学校招聘优秀教育人才(具体按《寮步镇民办学校人才招聘办法》实施)。
    第四条 寮步镇教育局是全镇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镇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范办学行为
    第五条 举办者要按《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办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我镇城市用地规划和教育发展布局规划要求。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设立的标准,要达到市一级标准要求,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各学部教学区要分区独立。
    未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强制退还所收费用,分流所招学生,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对在筹办期间招生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责令举办者停止招生,强制退还所收费用,分流所招学生,并取消筹办资格,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民办学校要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公示在学校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民办学校要切实把好学生的入学年龄关,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严禁小学以各种名义招收学前班,有开办学前班的,除责令清退所招学生及退还所收费用外,年检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各校之间要和谐共处,有序竞争。如发现恶意竞争行为,责令举办者、校长立即改正,学校及校长一年内取消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第九条 镇教育局依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民办学校开展综合督导评估、财务检查、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每年的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民办学校开办后,举办者每年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办学条件的改善,增加功能室,维护、更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每年年检,重点检查学校的办学条件的改善情况。因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设备陈旧、举办者不投入等原因,当年年检不能评为“合格”档次。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东莞市教育局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严肃考风考纪,不能擅自更改市镇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的时间和科目顺序。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及时上传各种数据,包括在校生名册、广东省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身份证明、广东省东莞市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学生体质健康登记表及相片等。学校要对学生负责,各项内容不能漏报、错报。学生有转、休、退学的,要依时办理好相关手续。每学年开学第3周前按要求上报学生的学籍档案(电子版)给镇教育局。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上级规定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九年一贯制学校要按学部配足教学管理行政人员,实行分部管理。镇教育局要建立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档案库。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聘用符合相应学历、资格等任职要求的教师、职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教职工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据《寮步镇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办法》为符合条件的教师申请教龄津贴。民办学校解聘教师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加强对教职工的业务考核并存档。每年的先进教师评选,评选对象原则上应在该校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不能将招生任务强加给教师,也不能以此来评价教师的工作质量和扣发教师的工资福利;教师要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加强师德修养,遵纪守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违反规定,将取消当年学校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