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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加工贸易内销政策宣讲提纲

时间:2016-04-12 15:38 作者:东莞厂房网 阅读:

一、保税进口料件内销需依法征税
清溪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需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按照《海关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
二、清溪加工贸易内销可以申请集中征税模式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企业终止内销集中征税,海关应在企业履行完纳税手续后为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采用内销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及时填写《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发货记录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凭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申报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商品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后,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
已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审批省份(如广东省)的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申报手续时,不再收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批准证》。
三、内销集中征税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