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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要上学如何认定施教区房产

时间:2012-05-19 11:03 作者:阅读:

  其户口原则上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是指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招收的新生。施教区入学条件是具有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且户籍、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一致的为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生源。

可以认定的施教区房产

由招生学校逐一核查认定,1符合施教区要求的房产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与户籍一致、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的住所。认定时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法定监护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但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临时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外均无房产。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认定。

但临时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内,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其住户可提供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年)有效证明资料进行认定。

且施教区外无房产,4已在施教区内实际居住。因开发商原因整个住宅小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如在其他区域有房产,按该房产所在区域认定入学学校,由学校登记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施教区学校就读)

不能认定的施教区房产

从2011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儿童少年,商业用房(非商住)办公用房、未入住的期房、租住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另外。小学阶段(6年)或初中阶段(3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不再作为今后几年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

拆迁户施教区 政府自有布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弥补方式安排但在市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排但房屋为期房的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根据市政府关于乡村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

新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但对被拆迁人在被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拆迁证明资料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被拆迁人已有安排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住的应当在新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原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

新划归城南新区的学校施教区范围不变

报区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原市开发区、盐都区、亭湖区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划归城南新区管辖后,今年市区公办初中、小学仍按2010年公布的施教区方案招生。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新建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由学校所属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划分。施教区范围不变。

小学7月25日开始招生 初中8月1日开始

局部办学规模大、教育资源调整空虚任务重、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工作比较复杂的学校,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从7月25日开始。其招生工作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提前。市区初中招生工作从8月1日开始。

一年级新生必需在2006年8月31日前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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